第二条本市设计单位包括在本市注册的外省市设计单位,下同)与外国设计单位合作承担外商投资、中外合作投资或中资建设项目的设计任务,设计费应得的外汇按国外设计单位相同的收费标准计算,设计费的分配比例由双方协商确定,第三条外国设计单位独立承担建设项目设计任务的,应当邀请当地设计单位担任设计顾问,被聘请的设计单位可以按照建设总造价的0.6%至1.2%向外国设计单位收取设计顾问费外汇。1、上海市承接国外设计施工单位委托的建设工程任务收费办法第一条根据《上海市外国设计和施工单位承揽建设工程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更新时间:2023-07-10标签: 设计院外国配合国内外国设计院接 国内设计院配合 全文阅读